近代物理研究所专家咨询(报告)费实施细则

  

  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专家报告费是指由研究所或研究室(组)邀请专家来我所进行学术报告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本细则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研究所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报告)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报告)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六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报告)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 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九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报告)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报告)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报告)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专家咨询费领取表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职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咨询内容、本人签字等信息。 

  第十三条  不得通过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对查证属实虚报冒领家咨询费的,责令其退回专家咨询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