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物理所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结算和中央财政资金的管理,规范财务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中国科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管理办法》(科发计函字〔2012〕7号)和《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所根据规定经个人申请、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在职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小额的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共18项。
第四条 纳入我所单位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我所承担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研究所日常公用支出中,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须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下列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确需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培训费、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机场大巴和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确因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出国等导致持卡人不能在公务卡结算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支出。
(五)确实不能进行公务卡结算的其他支出。如学生和劳务派遣等人员按照规定无法申请办理公务卡的人员,在日常公务支出前,经室主任、资产财务处及主管所长签字批准《近代物理研究所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后(附件),可以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我所公务卡的办理银行是承担办理国库支付业务的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路支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 “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按照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并及时在资产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出现遗失、被盗或损坏等情形时,持卡人应及时和发卡行联系,办理挂失手续,向发卡行申请补办。公务卡遗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公务卡为个人信用卡,除公务消费支出由单位报销还款外,在不影响公务支出的情况下,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公务卡的个人消费支出均由个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每个职工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收入及信用状况核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日常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资产财务处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人员离职和退休时,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清偿债务、销卡手续,不得继续使用公务卡。若离职和退休人员不配合销卡,单位财务部门可直接提请发卡银行冻结其领用的公务卡。
第十一条 严禁非本所在编人员和项目聘用人员办理公务卡。若存在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不还等违规行为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报销的,不改变近代物理研究所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销流程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公务卡的人员,在财务报销前,需到建行南昌路支行办理公务卡关联业务,关联成功后,资产财务处才能完成公务卡网上还款业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早于发卡行约定的最后还款限期7个工作日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据(POS消费小票)和对应的消费发票等相关证明凭据。持卡人因故或因节假日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的,应由个人先行还款。因持卡人报销还款不及时,导致超过还款期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及由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所在部门,由该部门领导受托以书面形式向资产财务处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及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资产财务处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资产财务处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业务时,按照资产财务处规定的报销审批手续,通过ARP系统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据,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后,提请资产财务处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还款系统,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系统生成授权支付令交代理银行办理还款。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境外进行公务活动的,可在境外标有银联标志的消费网点进行刷卡结算(目前已经有25个国家和地区可以使用)。
第十九条 对已申请办理公务卡而在日常公务支出时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的,要在《近代物理研究所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上注明未使用公务卡的原因,并经室主任、资产财务处及主管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第二十条 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据(POS消费小票),持卡人可通过建行南昌路支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纸质件,以便在财务报销时附加在凭证后作为消费证明。
第二十一条 近代物理研究所职工公务卡支出须接受所监审处、资产财务处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中科院和国家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财务处作为公务卡监管部门,应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的使用管理。准确确定发卡人员范围;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支付公务业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财务部门须严格按照预算及财政财务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第二十四条 人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资产财务处提供办理公务卡的人员信息及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的人员变动信息,协助资产财务处做好公务卡费用清理、结算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所内各科研室组、科技处和人事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应配合资产财务处确定本部门办理公务卡人员及相关信息,严格按规定的流程履行审批手续,要求本部门持卡人遵守公务卡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因执行公务业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须接受财政部门和资产财务处对公务卡支出的监控管理,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七条 资产财务处工作人员不得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不得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和中科院关于公务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0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