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物理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规范》《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科发规字〔2017〕4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要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
第三条 职代会制度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研究所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研究所必须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职代会在研究所党委(以下简称“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筹备、召开职代会以及开展职代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研究所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我所在职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一)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
(二)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研究所改革发展;
(三) 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
第七条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一般占研究所职工人数的10%~30%,最低不少于30人,其中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
女职工代表、劳务派遣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中的比例应当与研究所女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人数在全体职工人数中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选举单元,按照分配名,可以先酝酿候选人后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组织职工竞选或直接选举。职工候选人差额率不低于20%,差额人数不足1人按1人计算。
第九条 职工代表选举应有选举单元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被选举人获得选举单元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条 职工代表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代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职工代表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调离、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应依据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举单元依照职工代表选举程序在下次职代会前补选新代表;新建部门的职工代表可按程序和比例补选,新补选的代表经资格审查后取得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离退休职工和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职代会。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行使以下权利:
(一) 对研究所发展、管理等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 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三) 参与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发表意见;
(五) 监督职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 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研究所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二) 维护研究所的整体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征求、反映研究室(组)职工意见,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参加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 传达、执行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 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任务与职权
第十七条 职代会的任务:
(一) 宣传贯彻办院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创新文化建设,组织发动广大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 针对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职工进行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提案。
(四) 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十八条 职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议监督、民主选举、民主测评等职权。
第十九条 审议建议权以知情、参与为目的,对报告或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下列事项应当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
(一) 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
(二) 审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其他重要决策;
(三) 研究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 职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协商后,再次通过职代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议通过权要求组织职工代表对方案或草案进行审议,在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下列事项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一) 岗位设置和聘用方案,薪酬评价方案、考核方案等与职工权益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 上级组织其他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查监督权以知情、监督为目的,对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质询。下列事项应当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 职代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二) 职代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
(三)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研究所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民主评议应按程序组织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评议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工会与研究所协商确定需要提交职代会的,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每届5年,与研究所党委班子同步换届。因特殊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报请所党委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设常设主席团,其成员由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科技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出现空缺时,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常设主席团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范规定需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民主选举的事项除外。
职工代表大会对职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日程建议。
(二)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
(三) 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所务公开情况,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协议等情况。宣传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四) 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民主管理知识,提高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五) 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六)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 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由工会组织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履行审议通过、民主选举职权时,应当按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代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事项的具体内容,应当在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的事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选举做出的决定无效,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职工拒绝接受该决定的行为,研究所不得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调动岗位、下调工资、解除合同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的决议、决定,对研究所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应严格执行。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不能按期召开时,经所党委同意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所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办理《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申请表》,并提供审议事项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0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