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理学会章程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物理学会(Gansu Physics Society,缩写:GSPS)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物理学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物理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其办事机构受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挂靠单位的共同领导,业务上受中国物理学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以促进物理学发展和普及为宗旨,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科普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物理学科技和教学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陇、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物理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物理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物理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物理学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位于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物理学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中学生物理竞赛活动),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二)编辑出版发行物理学书、报、刊,评选表彰先进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三)反映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物理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物理学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五)表彰奖励优秀物理学工作者和优秀会员,举荐人才;
(六)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制定等任务,举办科技展览,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接纳会员,开展对会员和物理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适宜于学会承担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物理学工作者;
(四)硕士以上学位的物理学工作者;
(五)专科以上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从事与物理学有关工作3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专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物理学工作者;
(六)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物理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须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技术资料;
2、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3、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单位会员应从工作和物质方面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可以声明退会;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消其会籍。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会学会部审查、并经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推荐、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优秀科普作品、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热心学会工作的积极分子;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代表讨论通过,其会费标准为:
1、会员个人会费(标准:50-100元/年,自愿交费);
2、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标准:理事长单位15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
(二)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来源和这场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财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甘肃省物理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0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