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与国内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提高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的质量,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非研究所学籍的在读研究生在研究所联合培养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联培生的在所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主要开展科学研究、实践和完成学位论文。
第三条 联培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原则上按照学籍单位的要求执行,学籍管理、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和毕业派遣均由其学籍单位负责。
第四条 联培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申请:
1. 联培生的学籍单位须为“双一流”高校或所务会审核通过的其他合作院校,且已与研究所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
2. 联培生的专业方向应符合研究所设置的招生专业方向覆盖范围。学生本人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工作勤奋,已完成学籍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3. 联培生本人承诺认真遵守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研究所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联培生入所前须获得研究所导师的联培许可,通过导师所在研究中心组织的各项测试后,在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网站下载并填写《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接收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研究生科研实践申请表》(附件1),由学籍单位导师签字同意、所在院系盖章确认,经研究所导师、研究中心主任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表提交研究所教育处备案。同时,联培生须与研究所导师签订《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接收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协议》(附件2)、《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接收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研究生助研岗位任务书》(附件3)和《研究生知识产权入所声明》(附件4),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接收联培生的研究所指导教师须具有研究所当年上岗导师资格或符合联培生学籍单位的导师条件。联培生的日常工作安排、考核和其他在研究所期间需要解决的事宜由研究所导师及其研究中心(室)负责。作为联培生在研究所期间的第一责任人,研究所导师须为联培生做好科研指导、科研诚信和安全、保密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及时关注联培生的思想状态。
第七条 联培生的研究工作主体及学位论文内容须来自近代物理所的研究课题,与研究所导师的研究方向相结合,不得有涉密内容,其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近代物理研究所所有。如联培生学籍单位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毕业必须发表文章,联培生可向研究所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可在发表文章中使用其在研究所取得的实验数据和结果,排名参照其培养方案要求。联培生在开展论文发表、学位答辩、学术交流等学术事务前,导师和所在研究室(组)须督促其完成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审查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时机不会造成知识产权风险。
第八条 联培生的普通奖学金应该在学籍所在单位领取。研究所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工作量及业绩情况,从科研经费中为联培生提供劳务津贴,发放标准由研究所导师与联培生事先约定。
第九条 联培生在所期间须按研究所要求参加相关的思政教育、安全教育培训及各项学术文体活动;须严格遵守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反操作规定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须追究其责任,视事故和损失情况,研究所有权终止联合培养协议并对其做出相应处罚或要求赔偿。
第十条 研究所不负责联培生在所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为联培生报销培养费、学费等其它费用,不承担联培生在所期间发生的一切非研究所过错造成的损害或意外的赔偿责任。联培生须自行购买意外保险。
第十一条 联培生学习期满完成论文工作后,必须向所在研究室移交全部原始实验记录,归还所用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等,并填写《近代物理所学生/职工离所档案资料移交说明》及签署《离所知识产权事项提醒单》,经导师同意、研究室主任审批、研究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离所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离所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研究所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前各研究中心(室)已招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