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联合培养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接收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提高研究所的研究生联合培养规模,保障研究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国家和中科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研究所学籍在读研究生在研究所联合培养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主要进行科学实验、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原则上按照学籍所在单位的要求执行,学籍管理、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和毕业派遣均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申请:

1. 学籍所在单位与研究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专业方向符合研究所设置的招生学科覆盖的范围;

2. 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

3. 已完成学籍所在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4. 认真遵守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研究所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接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需具有研究所当年上岗导师资格,或符合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的导师条件。联培研究生的研究工作主体必须来自近代物理所的研究课题,且课题不得有涉密内容。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入所前,须先与研究所导师取得联系并获得同意联培的许可,在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网站下载并填写《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接收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研究生科研实践申请表》(见附件1),由学籍所在单位导师签字同意、所在院系盖章确认,经研究所导师、研究室主任和主管所领导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表提交研究所教育处备案。同时,与研究所导师签订《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接收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协议》(见附件2)、《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接收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研究生助研岗位任务书》(见附件3)和《研究生知识产权入所声明》(附件4),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研究所导师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研究所期间的第一责任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工作安排、考核和其他在研究所期间需要解决的事宜由研究所导师及其研究中心(室)负责。研究所导师须为研究生做好科研指导和安全保密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内容要与研究所导师的科研项目和研究方向相结合,其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近代物理研究所所有。如因该生所属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对于研究生毕业要求必须发表文章,研究生可向研究所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同意后,可在发表文章中使用其在研究所取得的实验数据和结果,排名参照其培养方案要求。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发表论文、学位答辩、学术交流等学术事务前,由导师和所在研究室(组)提醒预披露信息需完成相关部门建立的知识产权审查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时机不会造成知识产权风险。

第十条 鼓励和欢迎联合培养研究生参加研究所组织举办的各项学术文体活动、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研究所不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研究所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报销培养费、学费等其它费用。研究所不承担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研究所期间发生的一切非研究所过错造成的损害或意外的赔偿责任。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自行购买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应该在学籍所在单位领取。研究所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工作量及业绩情况,从科研经费中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劳务津贴,标准参照研究所正式在读研究生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研究所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反操作规定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须追究其责任。视事故和损失情况,研究所有权终止联合培养协议并对其做出相应处罚或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习期满完成论文工作后,必须向所在研究室移交全部原始实验记录,归还所用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等,并填写《近代物理所学生/职工离所档案资料移交说明》及签署《离所知识产权事项提醒单》,经导师同意、研究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离所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前各研究中心(室)已招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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