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物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民主讨论的学术决策制度,根据《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修订,2016720日通过)、《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科发规字〔201745号)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科发规字〔201216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科研人员参与研究所有关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术管理和学术监督的组织,对研究所所务会议负责。 

  第三条  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是研究所领导班子科学管理和民主作风建设的重要内涵。所务会议决策重大学术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 

  第四条  研究所要为学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工作条件,保证学术委员会高效、顺利履行职责和独立开展评议咨询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15名或以上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不超过研究所研究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研究所的主要领域方向均应有代表参加,老、中、青科技专家各占适当比例。所务会议成员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研究所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研究所各研究室(组)推荐,所务会议确定候选人员名单,由全体研究员投票选举。所务会议根据选举结果审议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所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由所长在委员中提名,经所务会议审议确定。主任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每届5年,一般在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后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可根据国家需求、学科发展和人员变化情况,在学术委员会任期过半时对部分委员进行中期调整。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研究所方向成立分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术委员会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并设置学术委员会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对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等提出评议意见,完成所务会议委托的其他评估事宜。 

  第十三条  对研究所自设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等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申请重大科技项目、奖励推荐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对研究所科技骨干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引进科技骨干人员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对研究所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在研究所未成立科研伦理委员会之时,履行实验动物福利和生物医学伦理的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  指导开展学术交流,对研究所学风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对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规程和要求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每年根据所务会委托不定期召开的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也可召开会议。如遇紧急情况无法召开会议,可以用邮件、短信、微信等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研究所发展战略研讨会由所务会议部署,学术委员会组织召开,一般设在年初举行,可根据会议议题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务会议,或者指定专人向所务会议报告。学术委员会委员表达的不同意见,应通过适当方式反馈给所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所务会议对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建议要进行反馈。没有采纳的意见建议要给予解释,特别是重大学术事项,所务会要指定专人向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所务会议同意,可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在学术委员会工作中,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涉及委员本人、亲属或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在学术评议中严重违背科研道德,或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所调查属实后,应取消其委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