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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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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所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整合科技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中国科学院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细则》,结合我所现有技术资源,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规范和加强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简称所级中心)的管理,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协作研究,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把分散在各课题组、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进行整合集成,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和引进,最大限度地提高仪器设备资源的使用效益,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是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信息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通过共享激励等方式,在优先保证我所科学研究使用的前提下,鼓励所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支持所外科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与自主研制的大型通用实验平台和仪器设备。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全部实行共享,鼓励研究室(组)10万以上的测试仪器实行所内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所级中心管理委员会。设中心主任1名,由主管所领导担任;中心副主任2名,由科技处与科学仪器中心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处、国有资产财务处、所级中心和科学仪器中心的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计划;统筹协调中心工作;制定中心管理办法(考核、仪器管理等办法)、工作制度;协调筹集支持经费;监督大型仪器运行效果和经费审核;组织对所级中心技术支撑人员进行绩效考评;研究中心其他重大事项。规章制度、重大事项需上报所务会审批。

第六条 设立所级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组。由科学仪器中心仪器设备组成员与仪器管理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纳入中心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咨询、测试方法及标准研究、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活动,编制中心年度运行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仪器设备共享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建设所级仪器设备共享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同步到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实时、动态、准确地向社会发布信息,实现在线服务。

第八条 用户使用入网仪器设备,可直接网上预约。仪器设备管理员可根据预约需求,与用户联系,提供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使用入网仪器设备要求。

第九条  严格执行所级中心收费标准,对于纳入兰州资源环境大型科学仪器区域中心的仪器按区域中心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用户使用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听从仪器设备管理员的安排。

第四章服务收费

第十一条 共享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收费原则,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行成本和人员费用为基数核算。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需报所级中心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所级中心管理委员会每年度12月份对所级中心技术支撑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所务会。

第十三条 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测试服务。即在满足本单位测试需求的同时,对社会开放共享所发生的测试服务,包括有效机时、测试样品数、收费标准、用户反馈意见等。

2.人才培养。包括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在仪器设备工作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员数。

3.研究与开发。即开展分析测试方法及测试标准研究,其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标准化部门或行业部门的认可、推广应用;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其研究成果获得科技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利用本仪器设备所做的测试数据而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获奖、鉴定、项目结题、学术论文、专利及其他科研产出。

4.管理与维护。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有关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规范性;仪器设备维护及完好率;实验技术人配备及专业技能培训情况等。

考评工作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考评情况对优秀技术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对外进行服务的仪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所级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经所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