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延迟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7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延迟公开管理办法

校发学位字〔2018〕20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研究生学位论文延迟公开的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界定

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是指研究成果未列入国家保密范围,但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或商业秘密等,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二、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的申报和审定

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的申请应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前的三个月进行,由研究生和导师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延迟公开申请表》,充分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研究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的申请进行审定。延迟公开论文的延迟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如需延长延迟公开期限,需经研究所保密委员会再次审定,获批后最多可延长1年。

三、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的管理

(一)导师是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相关研究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学位论文需延迟公开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科研保密规定,研究生在项目及其成果未公开前不得擅自泄露论文内容。

(二)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研究所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

(三)延迟公开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印刷本封面和电子版首页右上角使用黑体三号字明确标注,标注方法如下:

延迟公开★年(空白处必须填写延迟公开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将所完成的学位论文印刷本等相关材料,及时交由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完成归档工作。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向国科大上报本单位学位论文延迟公开的研究生名单、答辩申请表、答辩决议书及学位论文。未公开的学位论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论文电子版不得通过网络传递。

四、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审核

(一)延迟公开学位论文须达到博士、硕士学位的标准和要求,不能因研究内容延迟公开而降低学位论文的水平要求。

(二)所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对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其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国科大各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延迟公开学位论文进行重点审核。

(三)延迟公开的学位论文须按有关规定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及国科大对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五、本办法作为《中国科学院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国科大,由国科大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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